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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7-10-26 16:54:03  点击数: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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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格入学申报

        1、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在报考前,必须填写《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附后,一式二份),按干部管理权限申报并征得干部主管部门的同意。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单位不予安排脱产学习时间,不予报销学费,主管部门不予更改所获得的学历、学位。本规定下达前,已学习尚未报批的,须在1031前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再补办。

        2、各单位批准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时,要坚持就近就地的原则,一般不批准参加跨地区特别是跨省的学习。学习应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同期参加学习人数(在校生)应控制在本单位和领导班子总人数的2 0%以内,其中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学习。

        二、严格更改学历、学位审批

        ()审批权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初审后,报干部主管部门审批。

        ()更改程序

        1、干部本人申请。凡提出更改学历、学位的干部,本人必须提交更改学历、学位的申请,填写《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附后,一式三份),并提供《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招生简章和现学历(学位)证书、前置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

        2、所在单位初审。所在单位接到干部更改学历、学位的申请后,应认真初审,严格把关。一是查阅干部本人档案记载。主要审查干部前置学历、学位是否具备报考入学条件。二是核查报考申请。主要审查干部报考入学是否经过干部主管部门批准。三是核对学籍档案。主要包括:报考表或报考审批表、学籍登记卡、成绩总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论文评审表、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以及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或所在院校加盖公章的招生录取通知书或录取名单等。干部所获得的学历 (学位)属国民教育系列的还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复核。

        3、,干部主管部门审理。所在单位初审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干部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①《关于更改×××同志学历(学位)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对该同志参加学习是否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申报审批,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学籍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更改条件等情况的审理意见;②《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③《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一式二份);④现学籍材料;⑤招生简章;⑥前置学历、学位。如果是在职教育的,应附干部主管部门对该学历(学位)的审批确认材料和学历、学位证件原件、复印件(初审单位应验印);⑦现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初审单位应验印)

        4、更改前公示。干部主管部门审理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5、更改批复。干部主管部门对公示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更改学历、学位条件的,给予确认,并正式行文通知初审部门和干部本人;学籍材料及批文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不符合更改条件的,退回有关材料。

        三、严格执行学费报销规定

        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干部,书籍费和差旅费由本人自理,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持经批准同意入学的《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毕业证、学位证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不超过50%的比例由原单位报销。严禁到下属单位或企业报销学习费用,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1、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

              2、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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